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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警用装备第二批(1)变更公告(一)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各投标单位: 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警用装备第二批(1)招标项目(ZRGY-ZC-2012-11)投标人资格条件、货物清单现变更。
原公告内容为: 第一包:
第四包:
投标人资格要求: 1、第一包至第五包投标人资格要求: 1.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,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; 1.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 1.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; 1.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; 1.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; 1.6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; 1.7行业行政主管部分颁发的合法销售警用装备的许可证书; 1.8投标人须为所投产品(货物需求一览表备注栏对应要求)的制造厂商或代理商,代理商须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针对于本项目的投标授权书; 1.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人。 1.10本次招标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。
现公告变更为: 第一包:
第四包:
第一包投标人资格要求: 1.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,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; 1.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 1.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; 1.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; 1.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; 1.6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; 1.7行业行政主管部分颁发的合法销售警用装备的许可证书; 1.8投标人须为所投产品(货物需求一览表备注栏对应要求)的制造厂商或代理商,代理商须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针对于本项目的投标授权书; 1.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人。 1.10 本次招标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。 第二包投标人资格要求: 1.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,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; 1.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 1.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; 1.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; 1.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; 1.6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; 1.7投标人须为所投产品(货物需求一览表备注栏对应要求)的制造厂商或代理商,代理商须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针对于本项目的投标授权书; 1.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人。 1.9本次招标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。 1.10投标人所报产品须为《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检测合格产品目录》文中的产品。 第三包投标人资格要求: 1.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,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; 1.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 1.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; 1.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; 1.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; 1.6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; 1.7行业行政主管部分颁发的合法销售警用装备的许可证书; 1.8投标人须为所投产品(货物需求一览表备注栏对应要求)的制造厂商或代理商,代理商须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针对于本项目的投标授权书; 1.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人。 1.10本次招标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。 第四包投标人资格要求: 1.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,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; 1.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 1.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; 1.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; 1.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; 1.6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; 1.7行业行政主管部分颁发的合法销售警用装备的许可证书; 1.8投标人须为所投产品(货物需求一览表备注栏对应要求)的制造厂商或代理商,代理商须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针对于本项目的投标授权书; 1.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人。 1.10本次招标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。 第五包投标人资格要求: 1.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,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; 1.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 1.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; 1.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; 1.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; 1.6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; 1.7投标人须为所投产品(货物需求一览表备注栏对应要求)的制造厂商或代理商,代理商须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针对于本项目的投标授权书; 1.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人。 1.9本次招标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。 1.10投标人所报产品须为《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检测合格产品目录》文中的产品。
联系人:赵立欣 刘礼 联系电话:010-57150105/06 传真:010-63701793
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!
中融国远招标代理(北京)有限公司 2012年6月1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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